养老保险太单一?全面保障更需重疾保险!
【摘要】最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据悉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保试点顺利进行。要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切实把好事办好。
会议指出,我国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提高防治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一要全面开展隐患调查评估。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组织力量对重大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完善监测预报网络,以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为重点,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三要实施综合防治。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实施搬迁避让,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加强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四要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做到临灾避险组织快速有序。五要健全保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格局。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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