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符合国家、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其中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除外)。
2、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等情形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的实际费用。
3、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医疗费用,但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完毕后再由补充医疗报销。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参保人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报销后的门急诊、住院医疗等合理费用,均在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内。若职工与用人单位有约定,还可利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合理的生育费用、子女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