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巢湖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费率浮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慧择提示:以上是巢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一个介绍。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