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凤镇的陈伯在保险公司买了两份养老保险。去年3月,他在帮邻居修水管时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离世。巧合的是,陈伯买的保险里面,明确注明了从事修理工种活动发生意外不属于理赔范围。陈伯的家人料理完他的后事后,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该不该赔?9月2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陈伯一家人在东凤镇经营一家云吞店,他们素来有购买保险的习惯。2014年5月,陈伯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养老保险。其中,两份保险的意外身故赔偿金共计30万元,保险公司分别向陈伯签发了电子保险单。
年3月15日15时许,陈伯在帮其朋友更换住宅内的水管时,因天气湿滑不慎从该住宅院子内的厕所顶掉了下来。陈伯头部着地不省人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陈伯两天后经抢救无效离世。陈伯的家人花费了4.8万余元医疗费,社保报销了3.7万余元,他们自费了1万余元。料理了陈伯后事以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称,陈伯是在从事水管维修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保险合同里的“职业限制”,矿业采掘业人员、修理及维护工人等四类及四类职业以上人员不能投保,非以上职业人员从事以上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不属责任范围。
去年6月,陈伯的妻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意外身故赔偿金和1万余元医疗费。
陈伯生前购买的两份养老保险,都需要通过网上激活才能生效,但是他们表示从没有进行过类似的操作。陈伯的妻子在法庭上称,由于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是陈伯的朋友,他们都找该业务员购买保险。“我们将保险费交给该业务员后,业务员就会代为办理一切手续,办完手续后会交给我们一个小本子。”
市第二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可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无论保单是不是陈伯激活的,该激活页面只是以技术手段提示投保人必须下载保险条款、以加黑字体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内容,而并没有以文字或其他形式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和说明。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陈伯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该作出理赔。去年底,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陈伯家属近3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陈伯在帮人修水管时不幸摔落导致死亡,但因保险合同规定了从事修理工种活动发生意外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拒赔,后来在法院的审理下,保险公司被判赔偿31万元,理由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