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蚌埠市出台了《蚌埠市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对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在职村干部实行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全市近6000名在职村干部将享受到新政。
《办法》指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或由乡镇党委任命,且报酬纳入财政预算的在职村“两委”成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统一以乡镇为参保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名单由乡镇党委审定,报县(区)委组织部审核,经盖章确认后,送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参保手续,缴纳自2006年1月1日以来的社保费用。
据了解,依照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费率,乡镇党委以在职村干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新政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在职村干部,离职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于离任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之后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所续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离任退休时不满年限,又不打算续缴费用的人员,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个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慧择提示:蚌埠市将村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在职村干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在职村干部,离职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