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市人社局昨天发布消息称,自今年7月1日起,南京工伤保险正式实施浮动费率政策。一般工伤死亡人数大于10人,费率可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如果支缴率为0%,费率可下调50%。
根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媒体人了解到,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目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
慧择提示:南京市将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最高可上浮150%,最低能下浮50%。此举将可为全市80%的参保企业减轻负担,每年减少缴费约1.45亿元。但如果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的企业,费率不得下浮。
根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政策实施后,因工伤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媒体人了解到,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目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
慧择提示:南京市将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最高可上浮150%,最低能下浮50%。此举将可为全市80%的参保企业减轻负担,每年减少缴费约1.45亿元。但如果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的企业,费率不得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