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侯某驾驶小型轿车驶至夏村镇小疃村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相撞,张某的车失去控制,致乘坐在其车上的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农村户籍,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刘某将侯某及侯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刘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所在村的土地使用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承包给山东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该村村民不耕种土地,无农业收入,而且刘某一直在济南市历城区一幼儿园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口类别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唯一标准。刘某所在村所有村民无农业收入,未有土地耕种,且刘某提交了其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幼儿园的工作情况证明,刘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判决侯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万元。
慧择提示: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来确定,与是不是农村户口的关系不大,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