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彭女士因业务需要,于2015年5月到衡阳出差。在出差工作期间,她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过治疗后伤好出院,但手落下残疾。因此,彭女士休假半年,并与单位协商换岗。由于受伤休假期间,彭女士的社保扣款较多,便查询了工资情况。查询之后发现,她休假的半年中,公司扣了近2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应缴部分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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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受伤休假工资被扣”事件而言,它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因为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社保费用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而彭女士所在公司虽为其缴纳了社保,但却使用彭女士的个人工资缴费,这是不合理的,自然也有违劳动法中的“依法”二字。
要知道,工伤保险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强制实施、个人不缴费、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等原则。它能针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等情况进行经济补偿。它的经济补偿包括医疗、康复、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所需费用。由此可见,工伤险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个人无需缴费。因此,彭女士所在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险条例规定,彭女士可依法享受医疗费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由社保基金支付;而职工受伤休假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换言之,彭女士所在公司应在她休假期间发放与之前相同的工资额度,并要按时足额缴纳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
综合以上分析来看,彭女士就职的公司应退还此前扣除的不合理工资,并给付相关补偿。否则的话,彭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