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调整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和统筹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邯郸市生育保险调整最新待遇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慧择提示:2016年邯郸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了生育保险调整最新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女性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提高帮助了生育女性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是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