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2.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泰康乐福两全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介绍,消费者在投保这款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每一条条款内容,对于不明白的地方要多加斟酌,同时向泰康人寿工作人员咨询,这些都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自己的投保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