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业务转让问题作出规定,这实际上是为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初步划定了方圆。
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保险市场状态的快速变化,比如不少保险公司更换了股东,一些公司从中资变成外资,也有一些外资公司变成了中资公司。同时,银行和保险业的融合速度越来越快,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不断参股银行,比如平安保险公司收购了深发展,中国人寿投资民生银行等;另一方面银行业也开始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市场早已不是以前那种保险主体少,资本几乎不流动的状态了。现在除了北京成立了保险交易所外,上海、深圳和成都正在申请建立保险交易所,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到保险市场的变化正在加速保险股本和保险业务的流动,对保险业务转让进行规范,应该说正当其时。
但事实上,我国保险市场一直缺乏规范的业务转让和市场退出机制。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经营不善,也总会有政府的救助或扶持,这就造成一些保险公司疏于风险管理,不计成本盲目承保,一味地追求发展速度等不理智的做法频频发生;或者在业务及股本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操作。这都是影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健全、稳定的保险市场必须进退有序,这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有关资料显示,像有7000多家保险公司之众的美国保险市场,每年大约有0.5%至2%的公司退出市场。此次出台的《办法》特别解释了退出通道的含义,即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
显然这种转让是“自愿”的,是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自己认定风险的情况下,主动进行的经营调整,是一种良性的市场自我调整。企业竞争主体之间通过自然业务转让,一则可以优化行业的战略分工,调整市场布局,进行优胜劣汰;二则就保险公司本身来说,保险业务转让可以使公司集中做自己擅长的业务,打造出差异化的特色竞争力。
对于规范和健全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方法》还只是第一步,有规章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管还需跟上,操作的细节也需要进一步明晰,如此才能真正铺平保险市场规范的业务转让和退出通道,才可能会有长久健康的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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