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该保险具有强制性,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该保险的赔偿范围及限额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产品名称:“车路有我”交通意外垫付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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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有车一族、商务人士;涵盖普通意外伤害、医疗;自驾车驾驶员及车上人员意外伤 害、医疗保障;高额航空意外等交通工具保障;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自驾车交通意外事故特约保障12万; 2、意外医疗保险金5千元,意外三度烧烫伤特约赔付1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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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至尊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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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通工具(飞机、汽车、轮船、火车、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障。 1、飞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50万; 2、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30万; 3、营运汽车、驾驶乘坐私家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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