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青海失业保险条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该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二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缴。具体征缴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承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慧择提示:青海失业保险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