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二)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是多少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有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排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从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代扣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四)单位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所在地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五)缴费情况享受待遇如何查询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慧择提示:福建失业保险条例中指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福建职工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