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劝人投保时,将保险说得跟朵花似的,但等出了事要保险公司赔时,公司又翻出很多条款,证明保险公司不用赔付,而这些所谓的免责条款,客户在投保时可能根本就没见过。南京溧水就有这样一个保险公司业务员,客户投保的车辆出了车祸,要保险公司赔付,他竟骗客户在保单免责条款一项上盖了章,以证明他已告知了对方免责条款。但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理赔时冒出“免责条款”
南京一家物流公司给一辆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2006年7月6日,这辆车在广州遭遇连环追尾事故,总损失18万多元。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对其他车辆进行了赔偿,但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第二条第五项,使用的挂车与保险单上的约定不符为由拒赔。物流公司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这一免责条款,且该事故是牵引车引起的事故,与挂车无关。保险公司拒赔毫无道理,应按损失的80%赔付。2007年5月,物流公司向溧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1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物流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该事故发生时,使用的挂车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挂车,且该挂车没有行驶证,没有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且事故发生时,挂车与牵引车是一个整体,挂车的存在与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如果挂车参加保险,挂车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请求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请。
保险时没说该“免责条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流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在一审中,车辆办理投保事务的实际经办人,原告方代理人刘禹静,对保险公司提交的,盖有物流公司公章的保险提示和保单提出异议:两份材料上的公章均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业务员魏逸骗他加盖的。办投保时,魏逸也没告知他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内容。随后他拨通了魏逸手机,刘禹静向法庭及被告方代理人转述了通话内容:魏逸承认公章是事故发生后加盖的。庭审结束后,法庭到保险公司找到魏逸。他认可之前和刘禹静、审判人员、被告方代理人通过话,并陈述“大概是后盖的”。5月22日,法庭再找魏谈话,要求他出庭作证。魏称应该是在拿保险单时盖公章的,具体记不清了。5月24日,法院书面通知魏逸出庭,但他未到。
保险公司判赔14万元
法院认为,魏逸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从他在接受调查时多次用“记不清或不太清楚”来陈述,说明他想回避事实。法院认为,魏逸第一次和审判人员通话时所讲的内容是真实的,保险提示和投保单上的公章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加盖的。虽然魏逸说他基本上已经对刘禹静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但刘禹静否认了,且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它在物流公司投保时已告知了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物流公司也就没有了法律约束力。最后法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14万多元,并支付从2006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