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2013年1月启动全区首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切实减轻了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到今年12月31日,第一轮试点将结束。30日,市长肖文荪主持召开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柳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市继续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方案中明确,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实施分段报销,可获得最低50%报销比例,最高报销比例达到80%。
本次方案保障时间起止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重点开展建立覆盖全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5%,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明显降低群众大病自付费用。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员,条件成熟时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但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相应大病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合)人员,各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对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继续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2015-2017年广西医保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5元(含35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30元(含30元)。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慧择提示:广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中值得一提的是方案中明确,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实施分段报销,可获得最低50%报销比例,最高报销比例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