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职工有年老退休后可以获得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缴纳的养老基金,而制定的一项制度。但养老保险在实行多年以来,由于监控力度、金融通账以及不合理的分担机制等问题,越来越走向不健康的发展方向,养老保险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切的保障之一,除了如何缴纳获取养老基金之外,其发展中的几个缺陷也同样备受关注。
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
缺陷一: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强制性不足,养老保险在扩大覆盖面上遭遇瓶颈。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借由《劳动法》作为规范政府与被保险人的规章政策的同时,主体是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在规范监督。但由于行政规章不具《劳动法》的法律约束力,在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时缺乏有效力度,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上也缺少强制的推动力。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无法强制让政府和被保险人履行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义务,致使职工无法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久而久之使劳动者对养老保险失去信心。
养老保险一旦因立法滞后、无法可依,处罚力度不足而影响其健康发展,那么养老保险扩大其覆盖面的障碍将更大,这使用全国各地职工与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无法均衡发放和使用,甚至大多数地区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基金。
缺陷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
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是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人口老龄化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资积累功能,如果没有有效的投资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但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局限在库存现金、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等几个方面。其中财政专户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占绝大部分。这样的限定和基金储存构成,难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银行存款方面看,银行利率的调整,通货膨胀率的波动都直接威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据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至1993年的连续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货膨胀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长期限(8年)定期存储,也难以保值。从国库券方面看,国库券年利率受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也同样存在贬值问题。1985年5年期国库券到1989年到期时,有两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货膨胀率,1986、1987年国库券也存在同样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缺乏投资增值机制,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缺陷三: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
政府强制规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政府给予一定补助。这是一种责任分担机制,但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用分担模式并不合理,其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71.4%,个人为28.6%,而政府几乎没有承担费用分摊责任,而仅在养老保险不足以分配时,给予一定的弹性补助。个人分担责任过轻,政府责任不到位,这使得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养老保险的缴纳上承受着过重的负担。这种缴费负担往往演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持续走低,企业恶意拖欠费用的现状,最终只会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走向不健康的发展方向,最终受影响的是职工个人的利益。
缺陷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权与隶属权错位,制约养老保险跨地区发展
社会保险要求参保对象的广泛性和保险基金跨行政区域相互调剂。从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社会保险的权限是跨区域的,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管理权在各级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使得保险基金跨地区调剂变得十分困难。若要实现省级统筹,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调剂基金收不上来,由于省级统筹是按全省来测算收缴养老保险费比率的,全省执行一个统一的比例,地区间受职工年龄结构、工资水平等因素影响,客观上存在净调出调剂金地区和净调进调剂金地区。由于全省调剂金不能到位,调剂金功能实现不了,造成应调进调剂金地区的调剂金不能及时得到调剂,做不到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工作陷于被动境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少人在各省市间流动工作,养老保险如果不能实现跨地域缴纳和领取,对于职工早前已缴费用和退休后的领取会产生较大的障碍,基金转移、跨地区续缴、按时足额发放都是被保险人备受关注又存在较大困难的地方。
社会养老保险在扩大覆盖面、增值保值、提高保障性及实现跨地区缴用方面因立法、制度、监管、权职的各种原因遭遇瓶颈,从而导致职工在年轻时无法实现全面的缴纳,年老后无法按时足额地享受养老金的权利,很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甚至无法得到这种保障。
商业养老保险补充优势
当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各种发展和保障瓶颈时,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尤为明显,目前我们的商业保险公司遍布全国,保障覆盖面甚广。商业保险是个人根据意愿按实际经济能力及需要保障的额度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是受法律监管的。在养老保险的层面上,目前商业保险的分红险完全可以实现养老金的保障功能,在一定经济能力前提下,个人投保分红险,除了定期收益外,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具有增值保值功能,在年老后按合同约定每月领取养老金。商业保险在缴纳与领取上比社会保险灵活很多,不受地域限制。作为为年老有详细规划的人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一种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