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3〕214号),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参保人员不需另外再缴纳费用。
报销标准为: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13年我市起付标准为11000元,全年最多可报销20万元。
慧择提示:重庆医保中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是什么?是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销标准分别为40%、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