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河北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河北医保《意见》中提出,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并逐步推进与财政管理系统的互联共享。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报销范围等基本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
慧择提示:河北大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报销范围等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