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黄女士在南昌报名参加了南昌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且旅行社安排的领队并没有领队资格。黄女士在出游过程中,跟随该领队在街上游玩,由于横穿马路,被一辆巴士撞倒,送医院抢救后,最终被定为10级伤残。黄女士在与旅行社索赔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南昌某旅行社与原告任牡丹虽然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无领队资格人员带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原告任牡丹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法院支持部分,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要求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不予支持。但其过马路时,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亦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广大跟团出游爱好者,在出游前势必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出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当跟团出现意外事故时,在索赔的过程中不至于处于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