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养老年金。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保险利益说明
1.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及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2%,以后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年金。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鑫福年年保险这款组合保障计划投保所需要了解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介绍,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上注明的条款内容,对投保这款保险计划能获得哪些保障以及哪些情况是责任免除的要做到了如指掌,这样不仅可以帮助自己理性维权,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后期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纠纷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