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该中心召开会议,领导班子与各业务科室人员一起研讨公积金现行提取政策。按照省住建厅《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重新完善了《佳木斯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对公积金提取的范围、额度、凭证、程序、年限等项进行了调整。
首先,职工办理购房提取由原来的购房两年内延长至五年内。原提取政策规定职工申请购房提取须在交易后两年内办理,超过两年不予办理。为使更多未能及时办理提取的职工使用到公积金,特将此政策延长到了五年,职工可在较长时间里选择申请办理提取。
其次,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大病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可以申请提取。原政策将公积金使用仅限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能做为它用。但有些困难职工,因病无力支付医药费,欠下外债,却无法提取公积金。考虑到这一现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以人为本”原则,同时借鉴其它地市经验,放开了提取限制,将患重大疾病致贫列入可提取范围。
同时,职工购房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提取实际购房时间之前半年余额现调整为提取一年前帐户余额。原提取额度是将职工帐户内公积金按购房时间向前推半年,调整后是以申请办理时帐户余额向前推一年,购房较早的职工提取的额度大大增加。
此外,按照省里相关规定,贷款后的提取业务取消,一年后可办理提取业务,所提公积金优先偿还贷款。原政策规定职工申请贷款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按照省里有关规定,申请贷款后不再办理提取业务,一年后可以申请使用帐户内公积金偿还贷款。
慧择提示:2016年佳木斯公积金新政策调整将进一步为职工使用公积金提供便利,预计年提取额有望增长继续翻番,同时为困难职工解决生活燃眉之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