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私营单位、城镇私有企业,均应以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据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即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的。郑州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279元。这些单位2014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即410.66元;达到当年平均工资80%(39423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即262.82元。
对于私有企业的缴存标准,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私有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0853元,这些企业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即257.11元;达到当年平均工资80%(24682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即205.69元。
据介绍,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319元。在2016年6月60日前,都会按照这个公积金缴存基数来执行。
按此标准计算,2016年郑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319元,而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956元,相比2014年增加278元。按照郑州市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也设有下限,市区、各分中心、各管理部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400元,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140元,比2014年增加16元。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郑州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介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即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的,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