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秦明在去工厂的路上意外死亡,由于他生前曾投过保险,家人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赔付了6万余元的身故保险金,而秦明家人则认为他们应该拿到的是目前的两倍,并为此起诉到法院。秦明(化名)50来岁,于2013年11月4日在去工厂的路上意外死亡。2012年2月他曾在某人寿公司购买了30份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2370元。至去世前,秦明缴纳了两期保费。次日,秦明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一个多月后,秦明家人拿到了理赔款6万余元及红利。据悉,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保险人是否遭受意外伤害还是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理赔款则相差一倍。保险公司通过向目击者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秦明并非遭受意外伤害死亡。近日,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明家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均告知被保险人家属如需明确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检时,他们主动放弃尸检,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秦明的家人决定撤诉。从上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根据理赔经验,做好意外险死亡案件的理赔工作,关键在于事前宣传和事后调查。
很多理赔经办人员对死亡案件理赔需要做好事前宣传很不理解,认为死亡案件只要事发后调查清楚就可以,事前宣传没有必要。其实这里的事前宣传主要指保险人针对意外险死亡事故需要尽到的事前告知义务,这种事前告知既有利于事发后保险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提高理赔效率,也方便了渔民家属或受益人进行索赔,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渔民的具体体现。事前宣传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承保人员应在渔民投保时告知投保人或受益人,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案,并协助理赔人员勘验调查死亡原因。如因为被保险人家属或者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报案使保险人无法查清死亡原因的,保险人家属或者受益人很可能无法获得死亡赔偿。
例某入保渔民在船上搬东西时突然晕倒,家属未将其送医而是接回家中以致病情加重,后该渔民死亡。家属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在尸体火化、处理完后事半个月后申请索赔。因被保险人的晕倒没有任何意外受伤证明,死者家属又没有及时报案,尸体已经火化,保险人无法查明该渔民的死亡是意外事故导致,还是突发疾病所致,因此无法对该渔民死亡事故做出赔偿。
(二)承保人员应在渔民投保时告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如发生被保险人受伤或不明原因昏迷事故,应及时送医救治。因被保险人家属或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就医不及时或不适当医治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被保险人家属或受益人很可能承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后果。
死亡案件理赔重在调查。查清死亡原因,掌握死亡案件的调查切入点和调查方法至关重要。查清死亡事故原因是死亡案件赔偿的关键,意外险赔偿的死亡事故必须排除非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和既往病史导致的死亡。
慧择提示:通过意外保险理赔死亡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意外伤害死亡赔偿的关键在于事前宣传和事后调查,如果被保险人不少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会并不会按照合同进行赔付,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意外死因,就可以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