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十分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而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就是这一观点的有力佐证。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据相关报道,国寿有关负责人认为,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不可抗辩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一定程度地降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简单的通过提升费率去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不可取的,公司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不大,长期影响将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同时,公司通过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整体而言,仅就应对新《保险法》进行改造的产品,费率没有任何变化,对以此为契机进行的升级产品,费率有升有降。
国寿以贯彻落实新《保险法》进行产品清理改造的契机,对各渠道的部分产品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开发了部分新产品。据了解,改造后的产品条款形态将以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模式出现。基本条款是指反映某一类产品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或作为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的程序性事项,主要体现各产品条款中的共性内容的条款。利益条款是指反映某一个产品作为保险合同中各项保障利益,除基本条款以外,主要体现各产品中为基本条款所不能体现的个性内容的条款。
新《保险法》越来越重视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可抗辩条款的加入对保险定价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