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交通意外事故时常发生,但像班线公交车撞击轿车事件还是比较鲜见的。不过,最近在青州市云门山路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故。据悉,此次事故发生于2016年5月13日晚上7点多,起因是轿车在超车时与班线公交车发生轻微刮擦,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轿车司机不仅有语言的辱骂,还不让公交车变道,公交车司机在一怒之下造成事故。
据当时现场人员表示,公交车司机在发怒后,突然加速顶着轿车前行几百米冲断中央护栏后撞到树上才停下,这时轿车已经出现严重损伤。在此情况下,轿车司机跳车逃跑,没想到公交车又调转方向,朝着轿车司机逃跑的方向撞去。轿车司机躲避不及,腿部被压在公交车下。
虽然最终公交车司机被警察带走,但伤害已经造成。对此,很多人都十分关注后续的车险理赔情况。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上述事故中,公交司机虽然怒火难消,在盛怒之下失去了理智撞伤轿车司机,但仍属于故意伤人,要负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受害的第三者,不在于维持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平衡,所以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事后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至于轿车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公交方面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
另外,根据具体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所以此次事故中,公交公司方面,最多需要向轿车车主赔偿120000元。
至于商业车险,根据相关条款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换句话说,由于上述事故中的公交车司机属于故意行为,所以商业车险一般不会给予任何赔偿,公交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