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各地的大病保险制度也有了极大的发展与完善。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要将高额自费病种将纳入保险范围。
明年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提升到55%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2016年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提高大病保险托底保障的精准性。2017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互补联动,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探索实行按病种扩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水平。到2020年,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更加紧密衔接,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大病保险的筹资方面,以上一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运行数据和效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通过分析和精算,合理确定本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人均筹资额度。
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首先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如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则在年度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予以安排,确保大病保险资金按标准及时筹集到位。
高额自费病种将纳入保险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确定本年度高额医疗费用界定标准,以此作为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
2016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整合后,执行新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2017年起,每年选择若干个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按照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逐步将我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慧择提示:此次吉林省政府出台意见稿,指出要将高额自费病种将纳入保险范围,有利于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此外,据悉该省2017年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将由50%提高到55%。
明年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提升到55%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2016年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提高大病保险托底保障的精准性。2017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互补联动,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探索实行按病种扩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水平。到2020年,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更加紧密衔接,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大病保险的筹资方面,以上一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运行数据和效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通过分析和精算,合理确定本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人均筹资额度。
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首先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如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则在年度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予以安排,确保大病保险资金按标准及时筹集到位。
高额自费病种将纳入保险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确定本年度高额医疗费用界定标准,以此作为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
2016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整合后,执行新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2017年起,每年选择若干个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按照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逐步将我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慧择提示:此次吉林省政府出台意见稿,指出要将高额自费病种将纳入保险范围,有利于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此外,据悉该省2017年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将由50%提高到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