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人寿保险防癌两全保险是一款针对细分病种的保障型产品,产品全方位强化癌症保障,“轻症”与“重症”相结合,一次性给付的“确诊金”与持续性给付的“康复金”相结合,并针对特定癌症提供额外给付,癌症确诊后可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旨在满足客户单纯和深度的癌症保障需求。
产品特色: 提供身故金、满期金给付保障。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身故保险金:(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2.合同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慧择提示:中国人寿保险防癌两全保险首次引入的康复金责任将保障延续至癌症确诊之后,丰富了保险金给付方式和保障形式。同时,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多样化:保险期间3种(60/70/80岁),交费期间4种(3/5/10/20年),便于客户选择和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
产品特色: 提供身故金、满期金给付保障。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身故保险金:(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2.合同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慧择提示:中国人寿保险防癌两全保险首次引入的康复金责任将保障延续至癌症确诊之后,丰富了保险金给付方式和保障形式。同时,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多样化:保险期间3种(60/70/80岁),交费期间4种(3/5/10/20年),便于客户选择和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