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10时20分许,海门市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处警途中,行至汤正公路麒麟镇庵宝村17组路段时,与一穿马路的电动车相撞,事故致使电动车上的婆孙2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正在进行中。
近年来,车辆相碰事故频繁发生,其中的警车与其他车辆也经常出现意外,如2015年8月28日,上饶县公安局一警车与农用车相撞,造成1死1伤;2016年01月14日,四川资阳一辆印有“特警”字样的警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2人死亡、8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都造成重大伤亡。上文的案例也是如此,但不管该事故的发生原因是什么,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所以交强险不是必须要购买的险种,但对于警车而言,它仍属于机动车,所以必须要投保强制保险。无论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都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不过,若电瓶车没有买交强保险,在上文案例中,如果是警车全责,则需要按照交强保险相关规定全额赔付电动车一方的损失,一般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死亡伤残赔付11万元;如果是电瓶车负全责,则警车不要赔偿;如果是警车与电瓶车负同等责任,则警车需要按照规定赔偿对方损失,而电瓶车家属需要自行承担对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