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韶关浈江公安分局东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辖区某楼房内,一女子近期因丧亲之痛产生了轻生念头,目前正在网上利用文字方式进行自杀“直播”。不过,幸运的是,在民警赶到之前,有家属已到场安抚涉事女子。
近年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自杀人数有所增长。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的人数约为200万。自杀已经成为我国人群第五大死因,是15岁到34岁的青壮年人群的首位死因。
对此,专家表示,自杀是可以预防的,但需从多层面并由多部门配合来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一是面向社会普及精神卫生知识,让人们有效识别有自杀风险的人,并给予及时的帮助;二是对公众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宣教,提高人们心理健康的水平和应对能力,鼓励受到心理折磨和精神困扰的人能够尽早寻求专业帮助;三是限制常用自杀工具的易获得性;四是为自杀者亲友提供心理支持;五是政府和医院开办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和心理援助热线等,为有自杀风险的人提供及时的帮助。
不管怎样,自杀都是不理智的,而对于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的人们来说,自杀保险理赔情况备受关注。据悉,国内目前还尚未有“自杀保险”,但是,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其中,寿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一般要求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不过,意外险产品虽然也涉及到“身故”概念,但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自杀不符合这些要素,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