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是国际寿险行业中的一项惯例。通俗地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一段时间内,通常为2年,也就是投保人按合同缴纳保费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进行抗辩,或者行使解约权。
但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该项规定。“如果中国的保险法中有这个规定,保险公司就不能对李光辉拒赔!”李光辉案代理律师张宏雷这样说。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网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52.9%的受访者感觉保险理赔非常困难。而解放日报和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发布的调查结果中指出,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环节,有过理赔经验的被调查者中,只有21.34%的人表示满意。
试想,如果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现行的“宽进严出”做法将变为“严进宽出”,争议的时间点将从理赔阶段前移到核保阶段或是合同签订后的前两年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有助于消除投保人“理赔难”的感觉,也可以督促保险公司进行事先的风险控制,杜绝一部分片面追求高保费的做法。
但这并不代表免除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只是保护了长期缴纳保费者的利益。第一,缴费两年内,带病投保者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仍然具有解约权。第二,在合同签订的最初两年内,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一旦发现问题,也可以使用解约权。因此,对于那些已经患病,并希望通过购买保险立刻得到赔付的恶意诈骗者而言,该条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
接受采访的多位相关业内人士都表示,不可抗辩条款是中国寿险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现在执行还有许多客观条件不成熟。
张宏雷律师认为目前中国百姓的保险意识不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高,目前带病投保的例子非常多,如果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则保险公司所要承受的风险就太高了。
而阎先生则认为,目前还没有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寿险业发展还不完善,相关的医疗体制也存在很多漏洞,所以造成企业无法在可使用解约权的两年内,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地调查。
其实中国保险界、司法界、法律界人士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2002年3月,作为当时中国保险界惟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的何静芝提出修改《保险法》的议案,其中提到保险业应该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2006年3月,李滨律师公开提出,目前各寿险公司的条款不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限制,属于显示公平的“问题条款”,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
如果保险法修订中能加入该条款,必然会让善意的投保人获得更多保障,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