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在英国非寿险市场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2005年责任险净保费收入[1]为46.4亿英镑,占英国非寿险净保费收入[2]的12.92%。目前,英国责任险主要由五大门类构成: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董事责任险。此外,英国还有一些特殊的责任险,包括名誉损害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按照保费收入统计,雇主责任险在整个责任保险中的地位最为重要,约占1/3的市场份额。
一、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
英国1972年开始实施《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该法规定除了少数机构(如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国家医疗机构等)外,绝大多数雇主必须为其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雇员范围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学徒。1998年,英国劳工部修订《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进一步规定雇主责任险的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英国的企业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会得到保险公司出具的证书。劳工部负责对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除了雇主责任险,其它责任保险在英国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保险,但是英国某些政府部门以及职业组织的规章使得职业责任险成为“准强制保险”。例如,英国金融监管局规定,金融咨询机构必须购买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成为金融咨询机构事实上的强制保险。英国律师和医师行业也把投保职业责任险做为行业标准,因此,这两个行业的投保率非常高。
另外,英国2005年4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公司董事将有可能面临个人破产的风险。这给英国的董事责任险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因为很多企业发现如果不购买董事责任险,就很难吸引合适的人进入董事会。此外,一些英国公司的股票在美国预托证券市场上市交易,这些公司不仅接受英国法律的监管,还要服从美国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因此这些公司一般都购买了董事责任险。
二、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
(一)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
根据2004年统计数据,英国雇主责任险的投保率为90%。没有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企业绝大多数是雇员人数在10个以下的小企业,大、中型企业的雇主责任险投保率接近100%。虽然法律要求雇主责任险的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企业选择1000万至5000万英镑的责任限额。
2004年,英国职业责任险的整体投保率为18%,其中医疗机构为81%,制造业为16%,建筑业为16%。另外,根据英国金融咨询机构协会2002年的调查,78%的金融咨询机构购买了职业责任险。根据职业以及企业规模的不同,英国职业责任险的最低限额跨度较大,范围从200万英镑至1亿英镑或更高。
(二)公众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在英国并不是强制险,但绝大多数商业合同都要求附加公众责任险,因此投保率也很高,保持在90%以上,其中大、中型企业的投保率接近100%。公众责任险的限额与雇主责任险类似,一般在1000万至5000万英镑之间。
产品责任险在英国也不是强制险,但大多数企业认为从长期经营的角度考虑,购买产品责任险是节省成本的手段,因此平均投保率保持在40%以上。另外,由于美国具有较恶劣的诉讼环境,出口产品到美国的英国企业基本都购买了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的保单比较多元化,其责任限额依据产品类型而定。
(三)董事责任险
随着2005年英国新的《公司法》的施行,董事责任险在英国开始兴起,近年来的发展速度很快。UAP公司1997年的一项市场调查显示,英国年营业额超过1亿英镑的企业中有65%购买了董事责任险,而年营业额低于500万英镑的企业中只有10%购买了董事责任险。新《公司法》实施后,英国企业购买董事责任险的比例有很大提升,其中在伦敦股票市场以及在美国ADR市场上市的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的比例接近100%。
三、责任保险的经营情况
(一)责任险的购买方式与购买渠道
英国企业购买责任险有两种形式:一是打包购买,即将企业所购买的各种责任险打包,这种形式约占79%;二是单独购买,即每种责任险相互独立,这种形式约占21%。中、小企业打包购买责任险的比例较高,约为80%左右;而大企业则以单独购买的形式为主,比例超过60%。英国责任险的购买渠道大致也分两种:一是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责任险,约占90%;二是直接购买责任险,约占10%。
(二)经营责任险的市场主体
英国责任险主要由产险公司和劳合社经营,其中产险公司约占80%的市场份额,劳合社约占20%的市场份额。劳合社在职业责任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约占50%的份额;而对于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产险公司则优势明显,约占85%的份额。另外英国还存在一些同时经营产、寿险业务的综合性保险公司,这些公司也经营责任险,但所占份额很小。
英国责任险市场中,排名前10位的公司占据79.16%的市场份额。其中,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Aviva、Brit、NFU是英国本土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来自瑞士、AXA来自法国、安联来自德国、QBE来自澳大利亚, St Paul和ACE来自美国,可以说英国责任险市场是本土公司与外资公司各占半壁江山。
(三)责任险的经营效益情况
从1990年至2001年,英国责任险市场除了1995年有承保利润外,其它年份均为承保亏损,赔付率在105%至150%之间波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的保险公司从2002年起大幅提高责任险的费率,且上升的趋势一直在延续。英国保险界认为主要是以下因素导致了责任险费率的大幅上涨:第一是持续多年的承保亏损,特别是1995年至2000间的责任险市场的费率持续走低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忍受;第二是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不高,需要有承保利润;第三是“9.11”事件后,再保险公司提高了责任险的再保险费率,导致直保公司的再保成本提高;第四是责任险属于“长尾”业务,理赔周期长,法律诉讼成本高,保险公司开始为难以预期的成本收取较高的风险附加费用。
英国责任险费率上涨后,赔付率水平明显得到改善,2003年至2005年责任险的综合赔付率分别为63.6%、60.7%、68.3%。虽然同期责任险的综合费用率有所上升,但保险公司在责任险经营方面仍有较大的承保利润空间。
四、责任保险的监管
(一)金融监管局对责任保险经营牌照的监管
2001年起,英国保险业由金融监管局监管。由于责任险经营周期长、承担风险高、技术相对复杂,金融监管局对于责任保险营业执照的发放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除需达到一般非寿险经营的要求外,金融监管局对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还提出了两点补充要求:一是保险公司能够获得其客户的历史赔付经验数据;二是保险公司不能随意退出经营责任险业务。因此,目前在英国经营责任险业务的主要是一些在责任险业务上具有多年经验的老牌产险公司。但是金融监管局并不排斥后来者,从2001年至2005年,金融监管局共批准了19家没有责任险经营背景的产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
从英国目前的监管规则看,金融监管局不允许专业的寿险公司直接经营责任险业务,如果寿险公司要经营责任险业务就必须设立独立的产险公司法人。由于历史原因,英国市场还存在一些同时经营产、寿的综合性保险公司,这些公司为数不多,规模以中、小型为主,NFU就属于一家综合性保险公司。目前金融监管局已经不再批设新的综合性保险公司。
(二)金融监管局对责任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金融监管局现行的监管模式着重于对偿付能力监管。英国责任险费率是完全市场化的,保险监管机构不对保险费率进行干预。金融监管局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包含ECR、ICA与ICG三个层次。其中,ECR是最低资本要求,ICA是各公司的自我资本评估水平,ICG是保险监管部门对各公司的指导标准。
从2005年开始,金融监管局在非寿险公司采用新的最低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称作增强资本要求(ECR)。ECR比之前使用的最低资本要求(MCR)高许多,大约是2-3倍。ECR需要综合考虑资产风险和承保风险。在计算承保风险时,责任保险所使用的保费因子为15%,即保费收入乘以15%作为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方面的资本要求,而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的保费因子为10%,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的保费因子为5%。从保费因子可以看出,金融监管局认为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来承保责任险。
由于ECR所使用的计算因子基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ECR是保险公司在行业平均水平情况下应该持有的最低资本。金融监管局认为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险种结构、经营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如果要知道一家特定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还需要保险公司进行自我评估。从2006年开始,金融监管局在ECR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非寿险公司进行自我资本评估(ICA),并向金融监管局提交ICA报告。金融监管局为此制定了自我资本评估充足性标准(ICAS),ICAS要求公司在自我资本评估时考虑战略规划、业务发展计划、新的产品项目等影响资本的因素,在评估过程中除了考虑资产风险和承保风险,还需考虑准备金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对准备金进行动态测试,预测不同情况下准备金的可能值。因此,ICA的资本要求要高于ECR。
金融监管局在审核保险公司ICA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平均水平和对各公司风险的把握,给公司下达资本要求指引(ICG)。ICG是金融监管局认为某一特定公司应该持有的资本金。一般情况下,ICG的资本要求高于ICA。如果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并且ICA的评估合理,ICG的结果将接近ICA。
五、英国责任保险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一)通过立法和行业规章促进责任保险发展
英国法律在许多方面明确并强化了企业的民事责任,并将强制投保责任险做为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同时,英国政府的部门规章以及会计师、律师等自律组织颁布的行业标准对英国企业购买责任保险也存在较大的约束力。因此,借鉴英国责任保险发展经验,推动立法和行业规章建设,规范企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行为,是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责任险、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二)防范费率完全市场化带来的市场“失灵”风险
由于英国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费率不进行监管,因此在英国责任保险市场费率的低迷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并没有干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水平。可以说,1990-2001年间英国责任保险市场全行业的严重亏损与英国的保险监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监管部门有责任对费率进行必要的监管,防范费率长期低于风险水平对行业资本金及偿付能力的侵蚀作用。
(三)偿付能力监管要考虑不同险种的风险差异
英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包含ECR、ICA与ICG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对于不同险种的资本要求都按照风险的大小分别进行计算。不确定性较小的险种,如车险、企财险、意外险等,对资本的要求较低;不确定性较大的险种,如责任险,对资本的要求较高。这种计算方法细分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负债风险,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更加科学。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分险种计算最低偿付能力,这样将更有利于科学、合理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