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三)捐赠;(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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