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1年2月3日晚约20时许,马某驾驶家庭自用小轿车行驶至一有路灯照明的地段时,从躺卧于车行道内的王某身上碾压过去,马某并未停车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伤者王某被他人发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后,确定马某为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后马某被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马某赔偿王某近亲属65万元。
马某在支付赔偿款后,进行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依据其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后遂于2012年4月27日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该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62万元。
保险赔偿
商业险应否赔偿成焦点
一审中,马某诉称: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但对于发生事故并不知情,且刑事判决书未认定逃逸的事实,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2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马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马某为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元。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马某11万元,商业险部分则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为驾车离开现场而非驾车逃逸,同时,如果认定马某为交通肇事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仅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从而印证马某不属交通肇事逃逸。故保险公司不但应赔偿交强险11万元,还应在商业险的保险限额30万元内赔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内应赔偿41万元。
二审改判赔偿11万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马某驾车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但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抢救伤者,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上述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为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当事人的死亡。马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对本次保险事故商业险部分应不予理赔。遂二审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1万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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