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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