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投资,小投入高保障,低至11元"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手术保险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或手术医疗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二)、(三)项约定的残疾、医疗事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一定时间内(包括180日内),因该手术意外而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一定时间内(包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高度残疾鉴定,属于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医疗事故保险责任
由于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手术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输血感染;
(三)手术保险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四)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五)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的病症;
(六)门诊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外另行求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被保险人吸毒、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
(十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十四)火灾、爆炸。
若由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慧择提示:手术保险条款非常的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应,内容方面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人义务以及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等等,以上只是部分内容介绍,如果有需要,您可以在阅读上文后再详细的了解一下该险种的全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