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投保时可按被保险人当时年龄选择相应的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确定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中途不能变更。
保险利益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全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称“全残”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三、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投保人免交豁免期间内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期间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失能鉴定书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应交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
(3)被保险人全残;
(4)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5)保险期满。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特别给付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受益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的三十日内,申请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
六、投保人在行使可保选择权时,必须按份购买本保险,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本合同保险单中的保险责任含可保选择权;
(2)新合同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相同;
(3)被保险人未曾且当时未处于失能状态;
(4)被保险人五十六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若新合同保险费不超过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合同应交交保险费的25%,被保险人享有保证可保的权力。依本款订立的新合同,其保险责任中将不再包括可保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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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产品适合具有较强投资意向,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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