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投保的保单,在医院改制后究竟何去何从?引人深思的是:作为投保人究竟有哪些权利,而被保险人又有哪些权利,单位投保人和个人被保险人之间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福利投保
吴先生曾是本市某医院的外科医生,1998年4月,吴先生的单位作为福利待遇,为该院职工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XX终生保险”,保单中载明投保人为该医院,被保险人为各位职工,生存受益人注明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注明为法定,保额30000元,交费期为10年,缴费方式为年缴。由于是两全保险,该保险每三年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返还一次生存金。
医院改制,保单花落谁家?
2000年1月,该院决定改制,于是医院在2000年4月便把所有职工剩下的8年保费全部一次性付清。
2000年7月,该医院正式解散,原单位有16位职工被分流到其他医院,这其中也包括吴先生。同年9月,原医院人事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业务员,携带保单、单位改制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为仍旧留在本单位的职工,去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人变更手续,将投保人由原来改制前的医院,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而包括吴先生在内的16位分流职工,医院认为既然已经分流,这16位职工已不再属于本单位编制,则未进行投保人的变更手续。
到期生存金无法领取
2001年4月,吴先生去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不但未取得生存返还金,还被告知根据在投保当时医院院务会议的决议:“职工退休、调离单位,保险缴费由本人自理”,且此决议曾向职工公布,原单位将对吴先生的保单实行退保操作。
吴先生随即打电话,了解到留在原单位的职工已经如期领到了到期的生存保险金,而其他15位和吴先生一样被分流的职工则接到了相同的通知。接到这一通知,吴先生很惊讶,表示不能接受:“为什么我的保单,我没有支配的权利?我的保险金我却拿不到手?”
医院要退保,被保险人不满
吴先生对此非常不满,联系了其他15位同事要求讨个说法,“我们既然作为被保险人,又是生存受益人,凭什么不能如期领取到期的生存金,医院又有什么权力在不和我们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退我们的保单呢?我们的保单现在究竟要怎样办?难道作为投保人的医院的所有要求保险公司都会照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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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吴先生这个案例,我们不禁会想:作为投保人,我们究竟有哪些权利?首先,我们应当明白,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由法律来确认。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以下权利:(1)及时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权利。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通过签订投保书,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再制作正式的保险书面合同。所以,投保人有权利从保险人一方及时取得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2)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可见,除非另有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自由,而被保险人是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一份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3)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出现时,有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独立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或有关证明和资料及时提交给保险人,保险人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依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自己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内容,按时、足额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因为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及时通知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热线反馈
接到吴先生的咨询,笔者很快找到了当时该医院的代理人余先生,变更投保人的手续也是由这位余先生办理的。余先生认为单位作为投保人,首先,只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是有权利变更投保人的,而且又是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这本无可厚非,而关于分流人员的保单,医院同样是有权利退保的,并且不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随后笔者又联系了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该公司对退保由投保人主张申请给出了肯定答案,但对于生存金的给付另有说法。该接待人员称,生存金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约定好在一定年限,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向生存受益人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对于该保单,吴先生作为生存受益人,有权领取已经到期的生存保险金。
之后,吴先生和其他15位分流人员,一起去医院协商,院方在考虑到这是由于分流产生的后果,及这些人员也曾为医院作出过贡献和努力,决定只要这16位职工自己支付6年的保费给医院,医院便同意将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
吴先生等人刚开始对这一决定并不满意,不能表示认同,于是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有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处理方法,但保险公司表示,公司将会完全依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至于医院和分流职工之间应当如何处理保单,则涉及到医院内部管理和医院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要同时考虑到医院的院务会议决定和医院改制分流的政策性因素。这个问题的解决已经超出了保险经营者所能解释的正常范围,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保险公司无权干预。吴先生等人也表示理解,最终接受了这一处理方案。
采访手记
在了解相关投保人权利后,笔者不禁想到,今年七月酷暑之际,曾在本市某保险公司见到的一幕。
当时,笔者正在该公司的客户服务大厅排队等候办理业务,忽然听到一阵吵嚷声,只见一位老伯满脸通红地在咨询台前执意争论着什么,在他面前摊落着保单、证件,还有塑料袋,老伯一边粗声说着什么,一边不时掏出包中的毛巾一遍一遍擦着额头上的汗珠。走近一听,原来老伯来退保,保单的投保人是老伯的女儿,被保险人是老伯本人,老伯带着自己的证件来退保,不想却被告知无此权利。当时正值酷暑之天,户外烈日当空,39度的高温实在灼人,这位老伯大老远从浦东赶来却无法办理,难怪非常生气。
笔者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同情老伯的际遇,却也表示爱莫能助。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其生命和身体受保险合同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一般享有如下权利:(1)被保险人享有是否同意其他人为其投保的权利。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一定的可保利益,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取得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点在团体寿险中尤为重要,例如雇主为雇员投保人寿保险时,如果没有得到雇员同意,合同无效。
(2)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在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由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受益人的这一权利是被保险人让与的,其来源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亦无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3)被保险人有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虽然投保人也有权利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但由投保人提出申请时,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要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变更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