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人寿保险拒绝理赔
去年10月13日,本报A6版报道了睢宁县双沟镇朱营村养鸡专业户老张的妻子意外死亡后,因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老张诉讼至泉山区人民法院。
老张同村的胥某兼职做太平洋人寿保险,曾多次劝说老张一家办理吉祥卡。2004年7月1日,老张作为投保人办理了吉祥卡,被保险人是妻子。2004年12月17日晚,老张妻子在养鸡场休息时,因怕冷关闭所有门窗,并用煤球炉取暖。老张回家后发现妻子昏迷不醒,将其送到最近的朝阳镇卫生院村分院,卫生院诊断为煤气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8月24日,老张收到保险公司下发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申请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按条款规定予以拒赔。老张虽有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妻子是“煤气中毒抢救无效死亡”的证明,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老张妻子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像煤气死亡”中的“像”字,认为此事不符合赔付范围,拒绝理赔。老张遂诉讼到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6万元保险金。
“太平洋人寿”一审判决后上诉被驳回
据了解,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老张的诉讼后,于去年10月20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今年4月24日,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老张保险金6万元,另外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合计3010元也由被告该公司负担。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6日、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太平洋人寿保险徐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家庭人身伤害保险条款》中并没有约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身体疾患则该保险合同无效,虽然老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太平洋人寿保险徐州支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因不是煤气中毒或者死于尿毒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老张为妻子投保的险种为意外伤害险,在其妻患有疾病的前提下也可能因意外事故而死亡,二者并不矛盾;老张提供了朝阳镇卫生院村分院证明其妻死于煤气中毒的证明,上诉方并未提供被保险人非死于煤气中毒的证据。根据老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老张妻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向老张支付保险金。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于上诉方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支持原判。
老张已经拿到6万元保险金
据老张的委托代理人颜律师介绍,终审判决于今年8月22日下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日前支付了老张保险金6万元,但是没有支付一审诉讼费。
记者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联系后,该公司的张主任也证实了这一说法,称老张应凭当初缴纳诉讼费的发票去领取一审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