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不幸身亡 获赔保险款11万
农历丙戌除夕夜,市民王先生由于燃放巨型烟花身亡,成为我市烟花燃放禁改限后遭遇不幸的第一人。但所幸的是,王先生生前购买的两份保险给他的家人送去了及时的补偿,他的家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11万元的赔款。
记者从我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获悉,王先生在2003年9月购买了“吉庆有余”
分红保险,其中身故保障金额为1万元,每年缴纳320元保费,共缴了3年,到目前为止,分红金额累计为300多元。由于投保人已经身故,保险合同也终止,因此加上分红,这份保险可以获赔10300元。
去年9月,王先生又在新华人寿公司投保了2份“爱相随”意外保险,每一份保费为60元,保险责任包括各种因意外造成的重大伤害、残疾、身故以及医疗费用。其中伤残、身故的最高保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最高赔付为4000元。
我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通常意外医疗险是作为附加险投保的,但王先生投保的卡式的意外险却有些“套餐”性质,包含了普通意外险中的主险和附加险。由于王先生当时在医院抢救时花去1000多元,因此,两份意外保险就可以获赔101000多元。加上分红险,赔付总额达111300多元。
据了解,王先生在购买保险分红险时填写的受益人为母亲;投保意外险时,他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首先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获得遗产。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有父母、配偶、子女;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本案中,由王先生的父母获得意外险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