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获支持
老人在超市购物突然倒地身亡,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险理赔时,双方对老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与“意外身故”的理赔条件是否相符产生了分歧。今天上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申先生2005年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父亲投保了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3月26日其父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受理了理赔申请后,明确表示不用提供验尸报告。但是去年3月,保险公司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申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案焦点是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申先生提出他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名词释义对“意外”已有明确约定,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因申先生之父的死亡并没有外来的原因致死,所以不属于意外身故。
根据警方的死亡证明,申先生之父的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认为,“非正常死亡”不能等同于“意外身故”。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人死亡是外来原因所致,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的理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