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溺水身亡 学平险“限额”赔付被起诉
保险专家建议,为儿童投保时,应多投保健康疾病险
2008年5月6日,绵竹市民乔先生8岁的儿子下河游泳溺水死亡,此前,乔先生曾为儿子在中国人寿购买了三份保险,保险总额达11万元,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乔先生5万元。为此,乔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18日,这起案件在绵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例回放
保额11万元 仅获赔5万元
2005年4月13日,绵竹的乔先生在中国人寿为儿子购买保险,他投保了两万保额的学平险。之前不久,乔先生堂兄家孩子患白血病去世,治疗费用让原本经济条件不错的堂兄受到重创,这件事给他很大触动。考虑到孩子患病可能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在咨询了保险公司后,乔先生又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人寿险,该险种基本保险金额为3万元,其中,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分别按基本保额的2倍和3倍来赔偿,每年缴纳保费1230元。
2008年5月6日,乔先生的儿子下河游泳溺水死亡。2008年6月,乔先生向中国人寿索赔。按照之前的保额计算,学生险保额2万加上康宁终身寿险“身故3倍赔偿”的9万,总保额为11万,然而乔先生却被告知,赔偿金额只有5万元,其中,学生险获赔2万元,而康宁终身人寿险只赔付3万元。保险公司理由是,保监会文件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而此前乔先生购买康宁终身人寿险时,曾经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特别约定”,上面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成年身故……低于5万按承保额赔付,超过5万元的只按5万元赔偿。
由于赔付的保额与承保时的金额差距太大,乔先生感到难以接受,他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当初的保险金额索赔。
原告观点
乔先生:卖出“超限”保单 应以原保额赔付
记者上周电话采访了乔先生,“保监会规定的5万限额,应该是对双方的约束,”乔先生说自己也找到了保监会的“[1999]43号”文件,上面有了5万元的限额,但上面还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我觉得这5万元既是保险金给付的限额,又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限额,”乔先生说,这个文件是发给保险公司的,不是发给保险消费者的,“既然明确未成年人不能赔付超过5万的配额,那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签出总计11万保额的保单?”
乔先生认为,既然有超过5万元不赔付的条款,当初卖给自己的保单又超过了规定的投保限额,因此,他要求按照当初约定的保额全额赔付。
乔先生顾问唐律师:
卖三份保单是自相矛盾
记者随后采访了乔先生的咨询律师唐律师。
“如果只是一份保险,那么5万元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乔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三份保险单就有问题了,”唐律师认为,在签订康宁终身人寿险的时候,身故保额就达到9万元,单张保单的保额就已经超过了保监会规定5万元的限制,“这个合同文本中并没有禁止他投保第二份保险”,
唐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卖给了乔先生三份保险,这个5万元的限额约定存在矛盾。
被告观点
保险公司:保额限制在成年后会取消
那么对于乔先生的说法,保险公司如何回应呢?为此,记者采访到中国人寿绵竹分公司负责这起理赔案件的方先生。
“11万元的保额是无法获得保险监督机构批准的,”方先生说,康宁终身寿险的投保单上都列明了未成年人的限制,而乔先生为孩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醒他已经超过了保监会的规定了,因此,双方才作了特别约定。
“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欺瞒,而且当时约定了,如果在未成年时死亡,赔5万元保费,超出部分会退回相应保费。”方先生表示,对乔先生此案的处理是,所有的保险加在一起赔偿5万人民币,而超过的部分会退还相应保费。
方先生同时指出,出售超过限额的保单这一说法并不确切,他解释说,如果未成年人是重大疾病,而非死亡的给付性质的赔偿,那么不受保额的限制,他还强调,该险种是一个可以成长的保险,“一个未成年人正常情况下是会成年的,一旦他到了18岁,那么他也不受这个限额的限制。”
理赔专家:
未成年人身故 保额有限制
购买未成年人的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上周,记者就此向本地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家进行了咨询。
某寿险公司的理赔经理张先生表示,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避免道德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伤害,保监会做出规定,父母给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投保人应当避免投保额超过这个限制。
“如果客户觉得不合理,可以不签这个特别约定,只买5万元的保额。何必买那么多呢?”另一中资寿险公司的理赔负责人张女士则指出,中国很多家庭总想着“给孩子先买保险、多买保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张女士认为,对整个家庭而言,保险支出中大部分应该用来为家庭经济支柱投保,而非儿童;儿童的保费支出尽量不要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0%,可以考虑投保教育金和健康类险种,“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健康疾病险,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可以投保超过5万,这么做可以放大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