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宁城北的低保对象穆某因尿毒症多次就医,住院治疗费用达47.55万元。而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低保住院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还需10万元,而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穆某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3.75万元。
青海省医改办工作人员介绍,青海省自2012年12月1日在该省范围开始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按人均每年50元标准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或结余基金中支出,不额外增加参保参合民众的经济负担。”
青海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个人自负部分按80%再次报销。
据了解,青海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五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患者费用报销达到100%。
“青海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大病,不以疾病病种区分。”青海省医改办工作人员介绍,但对非必需的特殊治疗和检查项目不予支付,包括各类器官和组织源、新型昂贵非必需特殊检查,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慧择提示:青海省启动大病保险制度,而且不以疾病病种区分。此举不仅可以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还可以缓解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大病保险支出的资金将会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扣除,进一步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