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杨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李某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杨先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李某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慧择提示:杨先生受伤后,在获得了工伤保险理赔后,是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这是国家相关条文的规定,因此我们应该熟悉国家对相关工伤赔偿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利益,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