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山西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中,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办法》中详细解释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所包括的项目,并指出,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
《办法》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具体分三种情况,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
此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山西省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按照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办法》还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
慧择提示:山西省此次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率。其他省市可以借鉴山西省的良好经验,对本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