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B)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普通保障保险金
1、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倘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倘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倘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累积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普通保障保险金负有的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在任何一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普通保障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即告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双倍保障
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一款普通保障保险金的基础上另外给付同等金额的保险金。
三、三倍保障
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一款普通保障保险金的基础上另外给付同等金额保险金的两倍。
四、残疾年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且经最后鉴定其残疾程度属于“比例表”中的1至2级所列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按月给付等值于1%保险金额的残疾年金。本公司对“残疾年金”所付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在本公司给付第100个月的“残疾年金”后自动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本合同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