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安康定期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备 注投保年龄:16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五种
交费期限:5年、10年、20年、交到70周岁四种
产品特色纯保障险,费率低廉;定期保障,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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