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公司在其残废持续期内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投保人;
4、在保险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一百八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生首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二十七项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以下手术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公司将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案例设计以被保险人男性,投保年龄30周岁,缴费至59周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守御神为例
若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将给付以下保险金。以下所列的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一次为限,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 一经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27项疾病或接受约定的手术,公司将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不幸身故,公司将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公司将给付10万元满期保险金。
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约定的残废,公司在其残废持续期内将豁免合同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