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职工工资总额0.4%调整到0.3%;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0.8%调整到0.5%。
二、调整后,如发生本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九个月待遇支付额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0.4%征缴;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0.6%至0.8%征缴。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慧择提示:由于今年我国经济不断下行,国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下发了关于降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淮南市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要求,而且还可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