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日,第三次海峡两岸保险监管合作机制会议在台召开,会上就两岸保险行业的发展与合作等做出了指示。会议上还对两岸保险行业的信息交流、人员来往、风险防范等内容做出了批示。重点讨论两岸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营销方式、政策推动问题。
2015年10月22日,大陆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项俊波先生和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曾铭宗先生在台湾南投共同主持召开了第三次海峡两岸保险监管合作机制会议。双方围绕一些共同关心的重点领域展开深入具体的交流讨论,就两岸继续深化保险监管合作等内容取得积极共识。
近年来,双方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和《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下,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合作机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双方在保险市场信息互通分享、保险人员往来、反保险欺诈和跨境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交流都卓有成效,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在新形势下推动两岸保险业深化合作、开拓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围绕信息交流、人员往来、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重点就两岸保险市场与保险产品发展、政策性保险推动、营销制度变革等共同关注的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大陆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结合大陆保险监管改革以及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共意外保险等发展情况,以及近期大陆保险监管改革情况。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就相关议题介绍了台湾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双方表示两岸同根同源,血脉相连,保险业的发展路径虽然由于经济发展、市场状况等方面各有差异,但不乏共同和互补之处。今后将继续依托监管合作机制,继续深化海峡两岸保险合作。一是扩大合作领域,在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公共意外保险等方面开展探索研究,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合作创新的力度。二是深化合作层次,共同研究全球保险监管改革和规则,推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更深层次的技术合作。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合作,尤其是加强两岸保险业危机处置、反保险欺诈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合作。
本次会议的召开既是完善海峡两岸保险监管合作机制的需要,也是海峡两岸保险业界深化合作共同愿望的体现,对于在新形势下推动两岸保险业深化合作、开拓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海峡两岸保险业将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深化交流合作,推动保险业完善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两岸保险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慧择提示:两岸保险行业的发展与合作今后将主要面对:一是扩大合作领域,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合作创新的力度;二是深化合作层次,推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更深层次的技术合作;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合作,反保险欺诈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合作。
2015年10月22日,大陆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项俊波先生和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曾铭宗先生在台湾南投共同主持召开了第三次海峡两岸保险监管合作机制会议。双方围绕一些共同关心的重点领域展开深入具体的交流讨论,就两岸继续深化保险监管合作等内容取得积极共识。
近年来,双方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和《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下,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合作机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双方在保险市场信息互通分享、保险人员往来、反保险欺诈和跨境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交流都卓有成效,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在新形势下推动两岸保险业深化合作、开拓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围绕信息交流、人员往来、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重点就两岸保险市场与保险产品发展、政策性保险推动、营销制度变革等共同关注的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大陆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结合大陆保险监管改革以及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共意外保险等发展情况,以及近期大陆保险监管改革情况。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就相关议题介绍了台湾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双方表示两岸同根同源,血脉相连,保险业的发展路径虽然由于经济发展、市场状况等方面各有差异,但不乏共同和互补之处。今后将继续依托监管合作机制,继续深化海峡两岸保险合作。一是扩大合作领域,在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公共意外保险等方面开展探索研究,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合作创新的力度。二是深化合作层次,共同研究全球保险监管改革和规则,推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更深层次的技术合作。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合作,尤其是加强两岸保险业危机处置、反保险欺诈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合作。
本次会议的召开既是完善海峡两岸保险监管合作机制的需要,也是海峡两岸保险业界深化合作共同愿望的体现,对于在新形势下推动两岸保险业深化合作、开拓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海峡两岸保险业将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深化交流合作,推动保险业完善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两岸保险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慧择提示:两岸保险行业的发展与合作今后将主要面对:一是扩大合作领域,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合作创新的力度;二是深化合作层次,推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更深层次的技术合作;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合作,反保险欺诈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合作。